台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台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6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台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 ai Zhou City Trade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简称TZAB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台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协会)是台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构建和谐行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向建筑强市的跨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时提供参考;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并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六)开展市内外的交流活动,积极推广、交流先进建筑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先争优,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开展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采取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社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台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建设,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议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在下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协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协会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讨论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协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缴纳省、国家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订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对协会的现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协会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16年3月17日台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